近日,岢嵐縣的兩名男子酒后因結(jié)賬問題和店主“耍酒瘋”,還對前來依法處置的輔警辱罵、威脅、撕扯、毆打。岢嵐檢察院依法以妨害公務罪對其提起公訴。經(jīng)岢嵐法院開庭審理,白某堂、辛某峰以妨害公務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。

案情回放
2022年9月,被告人白某堂、辛某峰邀請好友在一飯店用餐,期間幾人均飲用了白酒。結(jié)賬時,幾人以菜品質(zhì)量差、菜太貴為由要求打折,并多次辱罵毆打店員發(fā)生爭執(zhí),店主見狀遂撥打110報警。
民警到達現(xiàn)場后要求幾人停止不法行為,但辛某峰拒不配合輔警執(zhí)行職務并辱罵輔警李某。民警李某龍、輔警樊某上前制止,辛某峰、白某堂不聽勸阻,繼續(xù)推搡輔警李某并掐其脖子,被李某控制。辛某峰用拳頭打了輔警樊某面部及下體,被樊某控制。民警向警局申請警力支援時,白某堂又向輔警李某頭部打了一拳,被拉開后,又拿起餐椅砸在李某的背部左側(cè)及左臂,致使李某、樊某二人受傷。
經(jīng)診斷,白某堂、辛某峰二人的行為造成輔警李某和樊某頭部、胸部、左上臂、左前胸軟組織和下腹部軟組織多處損傷。
法院判決
岢嵐縣人民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害人李某、樊某系公安機關輔警,輔助警察依法執(zhí)行公務,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,被告人白某堂、辛某峰以暴力、威脅的方法阻礙公安機關輔警依法執(zhí)行職務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規(guī)定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、充分。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情節(jié)、社會危害程度、認罪態(tài)度,判決白某堂、辛某峰犯妨害公務罪,判處白某堂有期徒刑六個月,辛某峰有期徒刑六個月,緩刑一年。
法條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:以暴力、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(zhí)行職務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罰金。第五款: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(zhí)行職務的人民警察,依照第一款的規(guī)定從重處罰。
法官提醒
俗話說小酒怡情,飲酒要適量,過分貪杯就會誤事。酒后行為人的控制能力降低,行為不受控制,容易滋事,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。在我國,醉酒屬于原因自由行為,除病理性醉酒外(明知自己病理性醉酒,利用飲酒實施犯罪行為也受到法律追究),每個人都應該對醉酒后實施的行為負責,醉酒不是從輕、減輕及免除刑罰的理由。
法律尊嚴不容褻瀆,執(zhí)法權威不容侵犯。作為公民,遵守法律法規(guī)是最基本的行為準則,要知道民警輔警的每一次出警都是在保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,如果執(zhí)法沒有權威,人民的生命安全又如何保障?希望廣大公民在面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時,要保持理智積極配合,避免因妨害公務而追悔莫及。
(責任編輯:蔡文斌)